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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规划的通知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制、完善法规。修订、补充和完善《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

  3.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

  4.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用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等。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2.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

  3.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1.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一些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2.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

  2.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食堂燃气灶具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

  3.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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