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
八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