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