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