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
四条、第
六条;第(三)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报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二)变更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区环境监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