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3〕173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有特殊困难不能缴纳排污费: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排污者在1年内未获得批准缓缴。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写明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六条第(一)项。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环境保护局和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属的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或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区管企业的排污费缓缴由所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市管企业排污费缓缴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三)决定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六条第(二)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复,有效期同批准的缓缴期限。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六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