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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四)散列式聚落,按进入聚落方向由近到远自然顺序编号。

  (五)不得重号和随意跳号。

  (六)一个单位、院落、门脸一个号。一个单位或门脸多个门时,只在主门编号;一个院落有前门、后门、侧门时,只在前门编号。

  (七)无围墙和院门的临街住宅楼、办公楼、写字楼和平房,以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编号。临街楼房的底层门脸,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情况编号或以楼房门牌号为主号编支号。

  (八)临街较短的无名里,或等级标准以外不需命名的较短街路,按照编码规则用临街名称编号。

  (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时,按照一定距离预留备用门牌号。

  (十)居民区楼群的编码,从进入方向的左边开始,按照由前向后再由左向右的自然顺序进行编码;单元、门户号,按照进入单元方向,由左向右自然顺序编号。高层建筑以电梯出口方向按照由左向右顺时针顺序进行编号。

  (十一)临时建筑一般不编号。如若需要,可临时按邻近的某一门牌号为主号编支号。

  第九条 街路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和本规范第七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二)因道路改建或者拓宽延伸需要变更街道名称的,因街道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和楼(院)名称的,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名称,不予更改;除特殊情况外,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街(路)、巷、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旗县(市)区民政局或区划地名办公室要随时统计消失街(路)巷名称并汇兑造册。

  第十一条 街(路)巷、居民区、门、楼(院)、公园、桥梁、自然景观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以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与管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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