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继续通过逐级签订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明确消防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广大公众的消防责任与义务,使两级政府真正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发挥主导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履行管理职责,发挥监管作用;各企事业单位真正履行主体职责,发挥自管自查自改作用;公安消防部门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新闻媒体真正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大公众真正履行做好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时期消防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市和旗县市区政府进一步研究火灾形势和规律,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火灾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行政市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各旗县市区和乡镇苏木要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凡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要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地方专职、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先行的原则,每个乡镇苏木要在显要位置设立不少于一块的农村消防宣传大型图板;各村(嘎查)要在交通路口、村庄醒目处刷写消防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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