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2009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10年底前,全市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消防宣传形式和阵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公益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牧区,重点加强对政府领导、单位法人、城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发展消防中介服务。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专门的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年底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七)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八)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特别是察哈尔工业园区和各旗县工业园区、新城区的建设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年底以前,全市的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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