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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九)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改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08年以前,各地消火栓建设数量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察哈尔工业园区建立特勤消防站。有现役消防部队的旗县市区要组建以室内训练馆为主的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能、消防员心理行为训练、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十)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各地应按照“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实现车辆配置的结构性调整,重点配置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配备举高车、指挥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洗消车、抢险破拆车等特种消防车辆,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的技术含量。2008年购置1台高喷消防车外,还要确保全市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类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2009年购置抢险救援车3台、器材车2台、排烟或照明车1台、水罐车1台、干粉车1台;届时,全市所有消防站灭火器材达到《标准》要求。此外,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消防站灭火器材、个人防护类装备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要求,配备齐全且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消防水带、灭火剂按照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执勤消防车保证退役一辆更新一辆。根据政府配套经费的车辆器材购置计划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购置计划及地震救援车辆器材购置计划,结合我市消防装备三年规划(2007年-2009年),对消防器材装备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有序配备,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

  (十一)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我市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的特点,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技术和物质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变部门、区域和单位资源为社会资源,并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协作,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加强消防区域协作,定期召开消防合作联席会议,大力推行“防消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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