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贷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均可申请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五)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的并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已经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在本次贷款结清之前,借款人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每笔贷款金额不得超出以下限制:
(一)不得高于管理中心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管理中心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