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
第十五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借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抵押人也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出售、转让、赠与,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权利义务由有关各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或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以有价证券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质押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或公积金账户限定支取手续。将有价证券原件和冻结手续交管理中心存档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