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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监控民爆物品流向。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矿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涉嫌非法储存、使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民爆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民爆从业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

  根据《民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从源头上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发生。

  各地组建爆破服务单位应充分利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爆破服务单位要依照《民爆条例》规定,在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查(审查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确认其生产活动合法性并备案后,方可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四、强化管理,规范审批,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已经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但随着铵梯炸药的全面淘汰,我省新增的工业炸药生产能力尚不能满足省内民爆物品市场的需求,个别未获得销售许可的企业非法经营民爆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销售民爆物品行为。未经销售许可的民爆物品经销单位,必须立即停止经销业务,向所在地已经取得销售许可的企业提出设立销售网点申请,由销售许可持证企业报省国防科工委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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