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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推广应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和账户批量迁移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推广应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和账户批量迁移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8]244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8年10月6日起推广应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和账户批量迁移功能,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业务和账户批量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以下简称《账号批量变更通知》,见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以下简称《账户批量迁移通知》,见附件二)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86号,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账号批量变更业务和账户批量迁移业务。
  自2008年10月6日起,各银行可按照《账号批量变更通知》、《账户批量迁移通知》、《业务处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批量迁移及账号批量变更用户操作手册》(我分行将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另行下发)办理账号批量变更业务和账户批量迁移业务。
  二、账号批量变更
  (一)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应比照“《账号批量变更通知》二、(一)”办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应比照“《账号批量变更通知》 二、(二)”办理。
  (二)对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要求存款人提供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后,方可办理批量变更账号业务。
  (三)银行机构在办理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业务时,可采用磁介质或在线申请两种方式(具体采用的方式应在“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上予以说明),并增加填写“原开户许可证处理方式”和“账户名称”两个要素项。
  三、账户批量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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