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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推广应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和账户批量迁移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账户批量迁移通知》的规定,账户管理系统提供以下两类账户批量迁移方式:
  (一)第一类账户批量迁移。银行机构因所属行别、所属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导致本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或因业务调整等原因需将全部或部分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移到另一银行机构的,可采用第一类账户批量迁移的方式。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在迁出方银行机构代码下批量撤销被迁移账户,并在迁入方银行机构代码下批量开立被迁移账户的处理。银行机构应按照《账户批量迁移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办理此类账户批量迁移业务。如账户批量迁移时行别代码、地区代码、银行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只迁移部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迁入方的银行机构代码已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则该银行机构应当采用第一类账户批量迁移功能办理相关账户批量迁移业务。
  (二)第二类账户批量迁移。同一银行机构仅因分支行序号发生变化(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和银行机构名称不变)需修改本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迁移所有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迁入方的银行机构代码未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即迁入方的银行机构代码是一个全新的银行机构代码)的,可采用第二类账户批量迁移的方式。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用迁入方的银行机构代码替代原银行机构代码的处理。银行机构应按照《账户批量迁移通知》 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此类账户批量迁移业务。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批量迁移、账号批量变更
  银行机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业务,可申请采用按银行机构代码或行别批量撤销迁出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再采用磁介质方式在迁入行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业务,可申请采用按银行机构代码或行别批量撤销变更前账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再采用磁介质申报变更后账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应在我分行批量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磁介质方式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申报业务量过大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我分行,说明原因及申报完成的时间期限。
  五、其它要求
  (一)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和账户批量迁移功能的推广应用工作,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账号批量变更通知》、《账户批量迁移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辖机构有计划分批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批量变更业务和账户批量迁移业务,相关申请资料由各行分行或总行集中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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