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足额安排,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河南省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4〕103号印发)规定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各级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支出。按照当地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包括城市基础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出让土地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性费用,包括规划费、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收入预算列政府基金支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专户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周转。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计提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市级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用于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助;县(市)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用于本县(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