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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经过批准的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方案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或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六)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其他杂项支出。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测算资料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征用、拆迁计划、事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等因素分类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每年的第三季度,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类编制的预算执行,预算之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支出,确需增加的,按照同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基金预算的变更或调整,须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报批。
  对于上级追加支出,有具体支出项目的,按确定的项目执行;没有具体支出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月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规定科目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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