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受理工农纠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查明原因、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解决工农纠纷的原则进行协调,力促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技术鉴定。解决工农纠纷过程中涉及到技术问题时,由受理机关组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五)结案。受理机关在工农纠纷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主持签署调解意见书或印发协调会议纪要。调解意见书和协调会议纪要,应明确表述纠纷双方的一致意见和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法、期限,确保工农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五、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要注重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把为企业、为群众、为基层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工农共建制度,为企业搞好服务。以经济联合、双向服务、共建和谐为主要内容,以签订工农共建协议为主要形式,组织本辖区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驻地行政村开展工农共建和谐矿区、和谐厂区、和谐建设项目工区等活动,促进工农和谐相处,合作共赢。
完善信访制度,为群众搞好服务。对涉及工农关系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领导批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类登记,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健全机关工作制度,为基层搞好服务。要重点建立完善台帐月报制度、督查反馈制度、信息交流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对协调工农关系和解决工农纠纷中表现突出、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精神,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门用于解决企业生产时期和企业关闭后由于采矿造成地面沉陷、环境破坏引发的相关工农纠纷等。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由政府牵头,工农协调、法制、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环保、煤炭、安监、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工农关系协调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处理重大疑难工农纠纷,并明确1名副职主管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加大工农矛盾纠纷协调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办事机构,对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用车等,应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