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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56号 2008年9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辖区内大型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夜总会、桑拿浴室、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餐饮类场所等室内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企业是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消防等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部门岗位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等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意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置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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