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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我省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资质由青海省建设厅许可,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我省建筑业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按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业绩考核审查工作。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注册的建筑企业业绩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的考核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完成建筑业产值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第六条 我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程序:
  一、建筑企业从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http://www.qhbid.com.cn/)下载《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填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企业的《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手册》(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同报企业所在州(地、市)建设局。省工商局注册的西宁地区建筑企业的业绩考核资料报省建筑业协会初审。
  二、州(地、市)建设局按考核内容初审并填写考核意见后,将本地区参加业绩考核企业的资料报省建筑业协会。
  三、省建筑业协会结合行业管理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考核意见。
  四、在州(地、市)建设局和省建筑业协会审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建管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并征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业绩考核结论,并公示5天。
  五、公示结束后,将业绩考核结论记入《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手册》,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优良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能认真落实;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落实建设、交通、水利、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注册资本金、人员、建造师和机械设备等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4、年度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利润排在同一资质类别建筑企业前列;
  5、本年度获得过州(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表彰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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