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发生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7、业绩考核资料真实、完整,上报及时。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合格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能落实;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基本落实建设、交通、水利、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注册资本金、人员、建造师和机械设备等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4、能够真实反映年度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利润情况;
5、未发生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6、业绩考核资料真实、完整,上报及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的;
2、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不力的;
3、注册资本金、人员、建造师和机械设备等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有一定差距的;
4、本年度受到过州(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发生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受到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7、业绩考核资料填报不完整,上报不及时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不合格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不认真落实,企业管理、项目管理混乱的;
2、发现有严重违反施工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