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资本金、人员、建造师和机械设备等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有很大差距的;
4、本年度多次受到过州(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5、多次发生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不填报业绩考核资料的。
第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为优良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给予通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与评优评先挂钩。连续两年业绩考核基本合格或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发放。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要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作假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考核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