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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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