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红十字会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办发 [2008]40号文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275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高新区地事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联合下发的《转发卫办发[2008]40号文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8]44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
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鉴定作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妥善处理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问题。
二、及时救治,落实待遇。市中心医院、市第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治疗康复定点医院。各区县要确定一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患儿的康复治疗任务,并将脊髓灰质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纳入惠民医疗服务的对象,落实惠民医疗“六免两减”待遇,制定对患儿更加优惠的减免政策,尽量扩大优惠比例。
三、协调配合,补偿到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合理合法的鉴定,对符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46条规定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应给予一次性补偿。各区县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和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7]46号)精神,给患儿及其家庭提供最优惠的救助和关爱,以促进低保、救助及残疾照顾等惠民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科学督导,措施落实。各区县要成立由预防、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康复治疗专家组,针对患儿的个体情况及时确定基本治疗方案。市级康复治疗专家组要定期对各区县定点医院康复治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科学、有效地开展对患儿的治疗、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