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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9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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