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育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学校招考、聘用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爱心助学”活动中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6.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时,病理产科按住院报销,非病理剖腹产按平产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到卫生院、医疗机构看病免收一般门诊挂号费。
7.房产部门: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提供廉租房时应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并按低保户的标准收取租金。
8.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9.公安部门: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10.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11.人事部门: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作用,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业介绍费用。
12.工商部门: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时(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注册资金可以按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13.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并监督使用。
14.共青团组织:“一加一”结对帮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失学儿童提供“希望工程”救助款。
15.司法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直机关《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6.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
17.国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登记发证费减免10%。
18.银监局、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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