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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加大对房地产特别是在建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业信贷有效投放,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工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发展。

  (七)适当减轻开发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贯彻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时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放宽契税缴纳期限,对受让土地的,可允许其在办理土地证前缴清契税。

  (八)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合理划分土地宗地,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分批交付出让土地,分期支付土地价款,并在领取土地证前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对2007年11月1日前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分批交付土地的,可在按批付清土地出让金后,按交付土地批次发放相应范围的土地使用证书。对因出让方原因使地块尚未具备全面开发条件或土地交付确有困难的,在出让双方认同的前提下,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可适当顺延交地时间和出让金交付时限。

  (九)鼓励开发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已经实际开工建设的,可以缓缴部分市级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缴清全部规费。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供需结构比例

  (十)合理安排新增土地供应。科学利用我市紧张的土地资源,最大化地实现土地价值,对拟挂牌出让的土地在充分考虑同类地块拆迁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大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当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避免出现土地闲置。

  (十一)合理安排新开工住宅建设量。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适度超前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控制开发节奏,同一项目可分批开发建设、分批申请销售。

  (十二)调整市场供应结构。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商品房土地供应。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合理、适度调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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