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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计量证书(报告)质量监管的通知

  出具的证书(报告)要按JJF1067的规定保留副本。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检验)报告的副本,以及证书专用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程序。检定证书在发布后要作内容修改时,应按照JJF1069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严格收费行为的管理
  各计量技术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明示收费标准,并设专人负责费用的收取。要对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严格按照《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收取检定费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等行为的发生。
  对校准等服务性收费,应参照《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或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确定的标准收取。对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由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的质监部门确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未经质监部门下达任务,各技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计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更不得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严格服务时限的要求
  对送检的计量器具或样品自收到起20日内要完成检定、校准、检测(检验),送检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尽量满足其要求。对申请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后20日内安排现场检定。对承检的已纳入周检计划的强检计量器具,需进行现场检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20日内完成检定;对需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有效期满前未送检的,要主动通知其按时送检。对质监部门下达的任务,应在任务下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六)严格计量标准及计量标准设备的管理
  各计量技术机构应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和周期检定计划。用于检定/校准的所有设备,包括对检定、校准、检测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测量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项目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严格按照JJF1033和JJF1069的要求,做好对计量标准的日常管理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四、集中开展专项整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证书(报告)质量的主体是各技术机构,同时两级质监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年初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计量监管工作的意见》(青质监量字〔2008〕55号)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相互配合,集中对证书(报告)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整顿,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把全市计量技术机构证书(报告)的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集中整顿活动从现在开始至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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