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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我市沿邕江、郁江、红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各县、乡镇饮用水源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因重污染企业污染物事故性排污,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物原料泄漏,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危险品泄漏等事故导致污染物大量排入饮用水源水系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

  左江上游的崇左市、右江上游的百色市境内发生上述排污事件可能会造成邕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河池市境内发生上述排污事件可能会造成我市境内红水河段水污染事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城镇水源受污染、水生物死亡和导致城镇供水中断的后果。

  2.大气污染事件

  在人群密集区使用、储存、运输挥发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危险品泄漏引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排放臭气的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失效导致的大气污染事件。

  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疏散和其他次生环境事件。

  3.综合环境污染事件:具有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在爆炸、泄漏、燃烧等安全生产事故中引起大气污染事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由于无法或没有及时采取对污染物阻拦的措施又造成的次生水污染事件。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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