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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各开发区管委会,适用本预案中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七)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的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各排污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各排污企业要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制订本企业的污染排放事故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订预防和处置危险品泄漏的应急预案。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相关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第1、2类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第3、4类预案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1.成立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成  员:南宁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发改委、物价局、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供电局、南宁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发生跨地市行政区域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解决处置环境事件中有关事宜;处理其他处置环境事件有关的重要事项;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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