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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
(宁政发[2008]126号 2008年10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托。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当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体系,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标准,并按现行政策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后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农民,要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增加的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列支。建设单位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要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对不依法进行补偿或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征地补偿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一律不得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建立土地调节机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尽快建立土地调节机制,严格控制征地规模,节省用地,减少征地。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必要的耕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要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对被征用部分土地的农民,可以村为单位,将各类闲置或新开发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优先以专项承包方式发包给被征地农民,确保其耕地数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在无耕地可调的情况下,要采取劳务输出转移等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户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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