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有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公益事业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总体目标
(一)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滩)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
(二)步骤和目标。2008年启动试点,每个设区的市确定1-2个试点县(市、区)。2010年初全省展开,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到2013年,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木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全的目标。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妥善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尚未确权到户的宜林荒山(滩)和商品林,适宜分户经营的,要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山丘地区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 1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集体和个人过去持有的林权有效证明。在本次改革中要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严禁擅自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改变为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