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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其它符合绿色矿山企业的规费激励,包括矿地复垦补助和在丽水市政府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上交的规费予以适当比例的返还。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附件:1. 丽水市市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
  2. 丽水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

  附件1:
  丽水市市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

评分标准

分  值

各大项得分

各分项得分

1

资源利用

25

 

1.1

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居市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2

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市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3

能耗指标低,居市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4

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地下开采矿山废弃物处置率达到80%以上。

 

5

1.5

开展了废渣、尾矿的综合利用。

 

5

2

开采方式

20

 

2.1

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选矿)设计实施。

 

8

2.2

开采方式和加工工艺合理、开采和加工设备先进。

 

5

2.3

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市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7

3

生产工艺

20

 

3.1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4

3.2

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产生的粉尘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4

3.3

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无乱堆放现象。堆场及存储场地无安全隐患。

 

4

3.4

各类废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尽可能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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