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对渔业重点水域、地方保护和名优品种集群点及其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要在科学考察的基础上,规划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加以养护。要加大水产遗传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在红水河、右江、郁江建立2~3个自治区级青鱼、草鱼、长臀鮠、斑鳠、桂华鲮、乌原鲤、唇鲮等土著鱼类原种种质资源基因库,在沿海建立自治区级马氏珠母贝、近江牡蛎、文蛤、大獭蛤、锯缘青蟹、中华乌塘鳢等原种种质资源基因库,凸显区域优势,保障国家重点需要。要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逐步实行青鱼、草鱼、长臀鮠、斑鳠、桂华鲮、乌原鲤、唇鲮等土著鱼类资源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制度。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要开展内陆江河人工鱼巢建设和沿海人工鱼礁建设,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2010年前,在内陆江河完成10个总量达5万空立方米的人工鱼巢建设;2015年前,在沿海完成6个大型生态保护型鱼礁区、4个游钓鱼礁区和1个牡蛎增殖鱼礁区共200万空立方米的礁体投放。要规范水生生物人工增殖工作,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增殖效果评价,提高增殖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及其产卵繁殖场所的保护。在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分布的有自然流态的江河和北部湾海域及其它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抢救性完成8~10个自治区级濒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确保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生态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等层面科学有序地深入开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面积适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
(五)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力度。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尽快调整出台新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范围。要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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