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指挥部和百色市、桂西五县指挥部分别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各项目县(自治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行使计划执行监督职责。各项目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更改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大会战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各项目县(自治县)指挥部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季报(电子报表),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县(自治县)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必须通过两级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协调当地建设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超额投资、质量问题、资金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大会战项目于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