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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机构康复训练,是指经过诊断评估符合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残疾儿童少年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要配发辅助器具,且在市残联每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的,给予免费配发。其中,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和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四)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五)享受第(三)、(四)款补助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第(一)款补助政策。各项补助政策,残疾儿童少年超过规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审批。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对于申请配发辅助器具的,区(县)残联审核后,需报市残联审批;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需先进行功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备案。区(县)残联将审批后的审批表报市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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