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缴费时,可到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采取协议代扣的办法缴纳。
三、政府补贴
《试行办法》中所称政府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以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由市财政按时足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且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试行办法》实施后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
(三)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津贴。月政府养老津贴=(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郑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郑州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郑州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