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参保大中专学生就医实行学校医院(校医务室)首诊制,即参保大中专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本校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没有校医院(校医务室)的大中专学校,由学校就近选择一家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校学生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学校要与该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全额转拨给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中专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本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学生按比例分担。统筹基金的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学校确定;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由学校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后一个月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次年可以调整。
参保大中专学生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除外)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学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九条 学校于次年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大中专学生上年度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学校结算上年度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出总额超过标准的不补。节余额在全年标准10%以内的,由学校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过10%以上部分,用于冲减次年应拨付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
第十条 各大中专学校要明确负责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学生参保、就医管理和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成监督考核委员会,对学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