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青政办字〔2008〕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供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参加,组成联席会议(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确定试点区市,审核、通过区市政府试点方案;指导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积累经验,拟定扶持政策。
各区市也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和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区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试点区市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市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对违法公司及时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试点区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工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