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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
  (八)加强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审查,并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逐步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十)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十一)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加强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共享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
  (十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编制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和设置公交站点,科学规划城际与市区交通换乘,均衡公交密度。整治公共交通秩序,合理分担出行比例。建设部门要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行车道行为。
  (十三)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科学的组织、诱导交通流,提高交通信号科学设置水平。会同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并对影响城市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积极营造畅通、便捷的城区交通环境。
  (十四)加强军车管理。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并会同公安部门打击伪造、变造军车号牌违法行为;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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