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十五)严格执行《
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
(十六)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运运输企业资质与客运线路等级相一致的工作要求。
(十七)严把客、货运车辆技术维护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等级评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客运车辆技术指标与客运线路等级相一致。要严格对维护行业的监管工作,提高车辆维修的质量,坚决打击违法经营,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十八)强化客运场、站的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禁三级以下道路夜间发出客运班车;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技术严把关工作;确保驾驶人、车辆的各类牌证齐全有效,同时加大对站外拉客、超员的查处力度。
(十九)完善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机制。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制约交通运输企业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突出问题。
(二十)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十一)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