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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二十二)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质检、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车特别是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营运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在用车加装安全装置的工作机制。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动车辆缺陷召回制度。
  (二十三)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质检部门严厉查处非法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机动车改装单位,严禁对承压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非法改装,并建立和完善对生产厂家违规生产、经销商违规销售处罚追究制度。
  (二十四)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向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承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查验。
  六、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二十五)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要求,以国、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向县、乡公路延伸,现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十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积极推动基层政府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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