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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十八)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二十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情况信息综合研判和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交通运输、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安排超员客运车辆卸载的旅客改乘。
  (三十一)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治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深化“五整顿” “三加强”活动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活动开展的实际成效纳入年终政府以及各部门工作目标、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和总结奖惩,对工作责任、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该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八、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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