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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十、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三十九)科学谋划组织“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 (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州(地、市)、县(区)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进本县(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分级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工作,并抓好落实;树立和表彰一批“平安畅通县区”,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力争2008年全省6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力争在2-3年内全省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
  (四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四十一)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证照不齐的车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下放至乡镇交警中队代办,坚持推行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模式。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治理。
  (四十二)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
  (四十三)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提供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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