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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结合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不低于每生每学年300元(含免除的学杂费补助资金,下同),初中不低于每生每学年500元。
  各级政府要在省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在2009年之内制定出本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之前各级已经安排的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要继续保留,严禁将上级安排的免除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各级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城市中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四、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2008年秋季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秋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前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计发〔2008〕256号)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2009年春季起,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黔价费〔2008〕169号)要求,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五、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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