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满足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县级救助管理站和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建设,完善设施配置,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返乡、安置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在我市繁华地段、流动人口密集地段和重点救助区域建设社区救助点,不断强化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功能,建立健全具有扎实群众基础、运作高效、覆盖全市的市、区县和社区三级救助管理网络。积极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完善突发灾害应急主动救助工作机制,提供人性化的救助服务。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做好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源头预防和“三无”救助对象的安置工作,努力减少本地流浪乞讨人员。
14、大力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与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对监护人难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所在地学校要优先将其安排在校住宿,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15、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
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签订建设合同前必须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被拖欠或施工企业难以支付的民工工资。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担保”制度。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或区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