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