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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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