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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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