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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8)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消协〔2008〕第20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推荐商品工作,省消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5年7月7日制订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
(1995年7月7日制订,2008年10月修订)

  为更好地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商品活动,以履行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向广大消费者公正、客观地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指导消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推荐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程序,加强审查,适时公示,择优推荐的原则;
  (五)坚持推荐商品期限制原则。
  第二条 推荐范围
  (一)推荐商品以生活消费类为主,重点推荐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商品;
  (二)推荐商品注重设计新颖、质量过硬、适销对路、有注册商标且信誉度高以及在安全、卫生、价格、性能、服务等方面较好的商品。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省消协)根据消费者和市场需求情况,适时拟定具体推荐商品的范围。
  在我省市场有一定影响的外省优质名牌商品也可参加推荐。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江苏省推荐商品认定委员会,由省经贸、质监、工商、商检、物价、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在省消协任职的人员组成,负责推荐商品的审评;
  (二)省消协常务理事会,负责推荐商品的审定;省消协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按照省消协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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